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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电项目厂布袋除尘器技术协议4

发表时间:2023-07-27【

8.质量保证

8.1 卖方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,并应随投标书提交一份全面质量保证计划,该计划应包括质量保证程序、组织方式和所涉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影响项目质量的各项活动如制造、运输、安装、调试和维护等的控制。卖方需具有负责质量保证活动的专职人员。
8.2 质量保证计划必须明确下列各点:
·设备出售者货源的检验和控制;
·设备或材料的技术文件的控制;
·材料的控制;
·特殊工艺控制;
·现场施工监督。
8.3 重要的部件试运见证和质量控制活动应邀请买方的代表参加,且买方有权参加分析并纠正与买方要求不一致的活动。
8.4 设备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,并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。
8.5 设备用材应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优质材料,零部件或元器件的选择应以技术先进、成熟可靠、安全耐用为基本原则。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。
8.6 卖方应提出施工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安装质量保证方法。
8.7卖方所供设备符合各项标准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工艺文件制造。
8.8卖方所供设备能保证在中等硬度以下的炉渣工况下安全运行。
8.9设备在中等硬度以下的炉渣工况下达到额定出力要求。
8.10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保证灵敏、可靠。
8.11质量考核项目:
(1)设备及易损件的使用寿命不低于如下的要求:设备的寿命为30年。布袋除尘器布袋累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5000小时。

9.监造、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

9.1总则
9.1.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,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、检验、性能验收试验标准。设备应进行工厂试验和现场试验,以证实材料、工艺及性能满足所采用的标准及本规范书的要求。卖方应严格按照所采用的标准、规范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检验、试验和验收试验的项目、步骤及验收准则,并应以书面的形式随报价书提交买方,以供买方审阅并提出意见。
9.1.2 检验、试验工作在工厂进行,验收试验工作在设备使用现场进行。买方代表有权观察任何项目的检验、试验过程,但买方的观察并不意味着卖方可解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。验收试验在卖方代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,卖方应按其所列试验项目及程序提供必要的试验手段(包括仪器、仪表及其连接和校验等)。
9.1.3 卖方对其提供的设备都应进行检验或试验,试验设施应由买方认可。卖方应在计划开始前20天通知买方,以便买方派出专家参加任何一个或全部的试验过程。
9.1.4 各检验、试验阶段完成后,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。在验收试验后,卖方和买方均应在验收试验报告上签字。
9.1.5 各阶段检验、试验不能满足标准、规范及性能要求时,卖方应自费进行调整、修改和补充,直至满足要求为止。
9.1.6 卖方制定的试验计划中至少应包括下列检验或试验项目:
(1)出厂前产品应按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进行空载试运,试运时间必须持续4小时以上,且允许轴承温度保持恒定2小时后结束。
(2)机械部分在各运动件应运行平稳、无卡碰、冲击等异常声音,紧固件无松动现象。
(3)出厂前对设备进行性能检验,检验内容应包括(根据实际要求进行):
·生产能力测试;
·转速测试;
·功率测试;
·噪声测试;
·振幅测试;
·风量测试;
(4)现场安装后对设备进行整机动平衡性能检验。
9.2工厂检验
9.2.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。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、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,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。
9.2.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,部件的加工、组装、试验至出厂试验。
9.2.3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,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,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,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。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。  
9.2.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。
9.3设备监造
9.3.1监造依据
根据本合同和电力工业部、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(1995)37号《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》和《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以及国家有关规定。
9.3.2监造方式
文件见证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,即 R点、W点、H点。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,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。卖方复印3份,交监造代表1份。
9.4性能验收试验
9.4.1. 设备进行工厂试验和现场试验,以证实材料、工艺及性能满足所采用的标准及本协议的要求。检验、试验工作在工厂进行,验收试验工作在设备使用现场进行。买方代表有权观察任何项目的检验、试验过程,但买方的观察并不意味着卖方可解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。验收试验在卖方代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。
9.4.2. 卖方对所供设备在制造厂试验室、试验台上必须进行下述试验(不限于),并提出试验报告。试验前,应将试验程序和试验装置通告买方,买方派员参加。
(1)主受力件的材料试验(包括机械性能、缺陷检查等)。
(2)主受力结构的焊缝检查(100%的超声波检查及至少10% X射线的抽检)。
(3)各转动部件的振动检验。
(4)机械运转试验。
(5)各密封件的密封性能检查。
(6)电气元器件的绝缘性能及可靠性能检查。
(7)控制元件的可靠性验证。
9.4.3 性能验收试验  
    (1)性能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检验设备是否满足本协议的要求。
(2)性能验收的地点为买方现场。
(3)性能试验的时间:机组试验168小时试运之后三个月内进行。
(4)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主持,卖方参加。试验大纲由买方提供,与卖方讨论后确定。
(5)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、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,买方配合。卖方还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。
(6)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。
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买方为主编写,卖方参加,共同签章确认结论。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,双方协商解决;如仍不能达成一致,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解决。
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,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,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,并进行确认签盖章。
9.4.4设备性能验收表

序号 验收项目 性能参数 验收时间
1 噪声 离设备外缘1.0米的距离处的最大噪声小于85dB(A) 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
2 袋式除尘器排尘浓度 不大于5mg/Nm3
3 灰库用袋式除尘器效率 99.95%